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業權評估師隊伍建設,規范礦業權評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及實物量估算、礦業權價值及相關權益評估,為委托人提供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業權評估報告和咨詢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礦業權評估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礦業權評估師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分為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高級礦業權評估師3個級別。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礦業權評估師英文譯為:
Mineral Resource/Reservers and Proper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第五條 礦業權評估師專業劃分為:固體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和礦業權價值評估。
第六條 通過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對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承擔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八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九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確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參加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地質類、礦業類、經濟類、法律類等專業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有地質類、礦業類等專業高等院校??茖W歷,且具有相關工作經歷;
(三)具有上述專業外的高等院校本科學歷及以上學歷,且具有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頒發自然資源部監制,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三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按具體從事的專業工作,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能力。
(一)助理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熟悉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2.熟悉礦業權評估相關專業理論知識,能夠解決評估實踐中的一般性技術問題;
3.能夠完成一般性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工作,協助礦業權評估師開展工作。
(二)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從事固體(油氣、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熟悉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2)掌握地質、勘查、采選(冶)、技術經濟評價相關知識和技術標準規范,熟悉固體(油氣、水氣)礦產勘查(開采)技術與方法,熟悉相應的礦產資源資產實物量估算方法;
(3)能夠運用相關知識和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固體(油氣、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并處理解決實際問題;
(4)能夠編寫、簽署固體(油氣、水氣)礦產專業技術報告或各類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專業技術報告是指勘查設計(實施方案)、物探、化探、水工環開采技術條件、選礦試驗報告等專業技術報告。
(5)能夠指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協助高級礦業權評估師開展相應專業工作。
2.從事礦業權價值評估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熟悉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2)熟悉國內外礦業權評估技術方法及國內外市場的發展趨勢,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能夠完成較為復雜的礦業權評估技術性工作;
(3)熟悉礦業權評估工作流程,有較豐富的礦業權評估實踐經驗,處理解決礦業權評估的疑難問題;
(4)能夠簽署礦業權評估報告,提供礦業權評估及相關法律咨詢,承擔與礦業權評估相關的業務工作;
(5)能夠指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協助高級礦業權評估師開展相應專業工作。
第十六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七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按從事的專業工作類別,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為相關單位提供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按照自律規定進行處罰;情況嚴重的,取消登記,并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通過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和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有效,應登記專業為礦業權價值評估;取得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可登記專業為固體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或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