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也稱現行成本或重置價值,它是指在現時條件下,按功能重置資產,并使資產處于在用狀態所耗費的成本。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一樣,也是反映資產購建、運輸、安裝、調試等建造過程中全部費用的價格,所不同的是重置成本是按該項資產的原設計方案套用現行的費用標準和定額計算確定的購建價格。資產在全新的狀態下,如果物價不變,其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產在企業中存在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因此,在這個時期由于價格、損耗、技術等的變化,使資產的重置成本與歷史成本發生差異。
以重置成本作為資產的價格標準,克服了歷史成本標準忽視技術進步、通貨膨脹所造成的價值失真的情況,能較為客觀公正地反映資產的真實價格。但重置成本標準并不十全十美,它忽視了資產的盈利能力,而且帶有較大的主觀性,也不適用大多數企業整體資產的評估。
重置成本標準必須建立在資產續用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如果資產改變用途,或是無法經營而中斷運轉,在評估中就應改用其他價格標準。資產的續用形式有在用續用、轉用續用和移用續用,不同續用形式會影響重置成本計價所考慮的具體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