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民企股權的評估項目,成立兩年,凈利潤為負數,一直都是虧損, 這樣的話還有必要做收益法嗎?
不能因為一直虧損就簡單否定收益法的適用性。
1.要分析虧損的原因,原因能否扭轉,是否有戰略規劃并付諸行動,且已卓有成效。例如:如果虧損的原因是銷售渠道缺失,管理層是否增加銷售人員,增加營銷網點,增加廣告投入等,如果沒有想法也沒有行動,這種原因幾乎不會消除。
2.企業成立兩年是初創期,步入發展期后也可以盈利。
3.凈利潤不是現金流,凈利潤為負數,受折舊攤銷等因素的影響,現金流可能為正數,把歷史利潤口徑調成現金流口徑,再看現金流的正負。
4.收益法能否做下去,要去做而不是僅根據“歷史一直虧損”就下定結論,做不下去是因為具體的步驟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