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價格評估機構是否具備工程造價資質,或是否可以受理涉案工程造價相關的委托鑒定事項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
爭議產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兩種不同理念的沖突:行政管理理念與司法鑒定理念。前者是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以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認為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機構和人員須以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為準入條件;而司法鑒定理念則主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審判理念為出發點,通過案件所涉專門性問題的性質以及受托機構和人員實際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評判標準。行政管理理念并不當然適用于司法鑒定實務,況且隨著我國在管辦分離、大力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等方面的改革推進,所謂工程造價資質的行政許可事項已被國務院明令取消,之前那種非此即彼、排它競爭的壟斷局面得到有效控制,一個更加平等、開放、公平、競爭的健康營商環境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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