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業權評估師隊伍建設,規范礦業權評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及實物量估算、礦業權價值及相關權益評估,在相關機構為委托人提供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和咨詢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礦業權評估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礦業權評估師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分為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2個級別。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礦業權評估師英文譯為:Mineral Resources/Reserves and Proper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第五條 礦業權評估師專業劃分為:固體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和礦業權價值評估四個專業。
第六條 通過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對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承擔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八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九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可申請參加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地質類、礦業類、經濟類、法律類等專業的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職業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具有地質類、礦業類等專業的高等院校??疲ɑ蛘吒叩嚷殬I教育??疲W歷,且具有1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三)具有上述專業外的高等院校本科(或者高等職業教育本科)學歷及以上學歷,且具有1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三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四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五條 按具體從事的專業工作,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能力。
(一)助理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熟悉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2.熟悉礦業權評估相關專業理論知識,能夠解決評估實踐中的一般性技術問題;
3.能夠完成一般性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工作,協助礦業權評估師開展工作。
(二)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從事固體(油氣、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專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熟悉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2)掌握地質、勘查、采選冶(油氣勘探開發)、技術經濟評價相關知識和技術標準規范,熟悉固體(油氣、水氣)礦產勘查(開采)技術與方法,熟悉相應的礦產資源資產實物量估算方法;
(3)能夠運用相關知識和技術標準規范,開展固體(油氣、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并處理解決實際問題;
(4)能夠編制、簽署固體(油氣、水氣)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或專業技術報告。專業技術報告是指勘查設計(實施方案)、物探、化探、測井、開發、經濟評價、水工環開采技術條件、選礦試驗報告、油氣勘探開發等專業技術報告。
(5)能夠指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開展相應專業工作。
2.從事礦業權價值評估專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1)熟悉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
(2)熟悉國內外礦業權價值評估技術方法及國內外市場的發展趨勢,具有開拓創新能力,能夠完成礦業權價值評估技術性工作;
(3)熟悉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礦業權價值評估實踐經驗,能夠處理解決實踐問題;
(4)能夠簽署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提供礦業權價值評估及相關法律咨詢,承擔與礦業權價值評估相關的業務工作;
(5)能夠指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開展相應專業工作。
第十六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七條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按從事的專業工作類別,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登記的,應依法開展礦產地質勘查、儲量報告編制、礦山設計、礦業權價值評估等相關工作,并按本文規定的職業能力要求從事相關業務、簽署報告。
第十九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為相關單位提供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進行自律懲戒;情況嚴重的,取消登記,并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通過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取得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和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繼續有效,應登記專業為礦業權價值評估;取得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可登記專業為固體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或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負責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根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3個科目。其中《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為公共科目,《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為專業科目。
《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分為:固體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礦業權價值評估,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周期內通過全部3個應試科目,可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1個考試周期內通過全部公共科目考試的,可取得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符合《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 符合《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報名條件的,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以免試相應科目。
(一)取得地質類、礦業工程類、礦產勘探開發類等專業高級職稱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科目,只參加《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2個科目考試。
(二)取得經濟類專業高級職稱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科目,只參加《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2個科目考試。
(三)取得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增加專業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2個科目,按申請專業,只參加《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1個專業科目考試。
(四)取得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2個科目,按申請專業,只參加《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1個科目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證明。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批準。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